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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凌晨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VDY****号小轿车途经揭阳市榕城区**路**桥下红绿灯路口时,被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机动巡逻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147mg/100m1。随后抽取杨某某血液样本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5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小轿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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