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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60号

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0********,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吉林市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21时许,酒后驾驶吉B****9号**越野车,沿**线行驶至**线与**镇**大街交汇处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后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理化字【2020】0391号鉴定文书),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08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手续;

(二)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四)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欣

                           检察官助理:汉吉泽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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