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镇**路**号,住延津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延津县**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西150米处时,与赵某某停放在永安大道路北边的豫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符合机动车中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07.0mg/ 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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