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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91970********,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镇**区**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15时1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号两轮摩托车,沿库尔勒市上户镇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干渠前路段时,经群众举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院 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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