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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96********,广西省崇左市天等县人,壮族,中专文化,从事汽车修理,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QAV****号小型轿车沿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0时15分许行驶至金山路金湖蓝天楼盘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由薛某某驾驶的粤QWV996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在处警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粤QAV****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甲进行检测,杨某甲的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遂抽取杨某甲冠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9年8月16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3.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08044号化验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8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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