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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200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我市高新区**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派出所路口时,因与路人发生纠纷,路人报警,执勤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卷宗三册、被告人杨某某的前科判决一份(共八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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