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E****2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锦华西街铁路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573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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