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6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绛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街**院。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8日被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M****2号朗逸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绛县**街**路南时被在此值勤的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283.4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素宏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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