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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号楼**单元1204。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金乡县***由南向北行驶至***附近时,与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王某某驾驶的鲁******、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验完毕后,将杨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0mg/100mL。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属醉酒驾驶。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鉴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济医司鉴[2019]毒鉴字第*****号;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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