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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东平县城区**街**路段时,与在其前方顺行的张某某驾驶的鲁******“东风”牌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任。经鉴定,鲁******“东风”牌中型仓栅式货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告人杨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0.8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在东平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院内被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8538****。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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