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送餐员,住铜陵市义安区**镇***小区**栋***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7时5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双本”二轮摩托车,沿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荷花塘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小区**栋旁“T”型路口,避让自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后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浙B*****号小型轿车自行摔倒,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受伤后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治。后交警依法于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对杨某某抽取静脉血样,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4.9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表、驾驶人员信息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英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住铜陵市义安区**镇***小区**栋***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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