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7********,汉族,大学本科,蚌埠市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皖******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查缉点附近,掉头沿胜利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100米被民警拦停,后带往蚌埠市***人民医院抽血时在医院门口下车逃跑被民警抓获,2020年3月2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关于审核杨某某立功表现的报告、龙子湖分局犯罪线索查证情况审核表、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检察官助理:凌雪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