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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0年****出生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60********,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疆********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A2E”型驾驶证驾驶新M-8****号小型轿车在焉耆县北大渠乡十号渠村四组路段处,与受害人尼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自勇

检察官助理:海洋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新疆**********号,电话:13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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