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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组,在厦门市暂住湖里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l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从集美区兑山村行驶至厦门大桥进岛方向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卡口信息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艺娟

检  察  官:李晓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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