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住卧龙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21时,杨某某驾驶豫R*****的小型轿车,至杜诗路绿都悦府附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后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84.98mg/100ml,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均
张冬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卧龙区**乡**村**组。联系电话:**。保证人:杨某甲,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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