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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双城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6日23时2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常惠路万象新天地家园小区二区南门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民警传唤到交通队后不能如实供述,后于2020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6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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