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双城区**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6日23时2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常惠路万象新天地家园小区二区南门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民警传唤到交通队后不能如实供述,后于2020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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