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出生地辽宁省北票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23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顺平南线39公里加900米处,醉酒后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冀H****2,内乘张某某)由北向南行驶,适有金某某驾驶蓝色“福田”牌重型栏板货车(冀B****X)由西向东驶来,两车接触后均损坏,杨某某、张某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组织关系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孟 斌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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