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辽宁省兴城市**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兴城市南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桥南侧西5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景文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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