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浙A*****小型轿车由六安市海亮官邸小区行驶至六安市光彩大市场找他人商谈事情,后因言语争执而电话报警,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平桥派出所处理时,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后杨某某被交警带至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送检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84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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