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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  简易程序)

腾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某市,住腾某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镇**村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村,又从**镇**村准备前往**镇**村。当日17时30分许,其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镇**街一心堂大药房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54.42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腾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检察官助理:戴晓虹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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