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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盈江县镇瑞线171公里200米(弄璋派出所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27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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