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在玉溪市江川区**街一饭店吃饭喝酒,后又到酒吧喝白酒。2020年7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由江川城区驶往**镇方向回家,2020年7月2日零时5分,当行至**线**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04.3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兰
检察官助理:杨峻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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