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2********,汉族,中专文化,下岗工人,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路**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姚某某***镇**村委会叶某某家吃饭,酒后杨某某与叶某某因工钱发生争执后栋川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11月4日凌晨0时,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吴某某从叶某某家驶往**村委会停车场,行至停车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姚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898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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