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村委**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蒙******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同日1时30分许,当其行至勐腊县磨憨镇凤凰路K0+900M处时,被磨憨边防检查站水库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检查站转警移交勐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曼庄中队。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473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