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沿**村到**的公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并抽取其静脉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信息证明、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测报告;5、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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