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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Q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城卞南线“虹郡”停车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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