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户籍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街**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路**号大院**栋**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K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杨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酒精测试检验血液。经鉴定,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建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992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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