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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欲将榕江县**乡**村、**村等地的学生送至**心校读书。2020年12月20日中午,杨某某驾驶自有的贵H****2号小型面包车营运载客,由**村往**中心校方向行驶,于13时45分,车辆行驶至塔(石)平(由)线2km+500m(小地名:**乡**坡路段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载客人数进行核查:杨某某驾驶的贵H****2号小型面包车核载:9人,实载:20人,其中18人为**心校学生,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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