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211X,彝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安宁市**家园*期**栋***室。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1时15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0Q**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与中山路岔口200米处,被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建元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37 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书及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安宁市**家园*期**栋***室;
2、随案移送:诉讼卷宗 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证据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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