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21218****,汉族,初中肄业,校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杨营镇林寨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杨**受镇平县杨营路口西边大风车幼儿园园长李**另案处理)指使驾驶豫RR***号中型专用校车拉载27名幼儿及1名跟车教师从事校车接送业务,行驶至镇平县312国道老王营村附近处时,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现场核实,该车核定载客数为18人,实际载客数为29人,超员11人。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接送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