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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33.12mg/100mL)驾驶粤S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号路段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车损价值约4万元)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杨某某妻子吴某某赶到案发现场,冒认为司机后报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943****;保证人左某某,联系电话1501379****。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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