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村**里**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后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5月1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武汉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日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限1次(2020年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2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P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居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青山区和居路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门口,被告人杨某某停车等候代驾时,被公安人员盘查抓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被告人杨某某呼气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5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武汉**实业公司许可,利用电脑修图软件伪造该公司印章,用于其伪造的**实业公司文件及情况说明上。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 22日将上述伪造材料作为单位证明文件提供给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的“武汉**实业公司”印文不是印章直接盖印形成的。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实业公司文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3.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4.《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6.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瑾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栋**,联系方式:1307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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