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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单位行贿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犯流氓罪,于1998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2020年6月5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前后,被告人杨某某与黄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共同投资巴河团风段**开采生产权项目。双方以**公司名义中标该年度巴河团风段**开采生产权项目后不久,时任团风**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党支部**、团风县宝盛**有限责任公司**兼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已判决)为偿还赌债,虚构到新疆投资开矿缺资金的事,向**公司**邓某某以借为名索要200万元。邓某某和该项目股东杨某某、林某甲为得到熊某某今后对其采砂项目的支持,商议后决定给熊某某200万元并予以分摊,按照各自占股邓某某、林某甲共出100万;杨某某出100万。同年5月和7月,邓某某、杨某某先后通过杨某某借用的长青**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将200万元转至熊某某指定的湖北**有限公司(原团风**有限公司)账户,后再由该公司将200万元转给熊某某。熊某某在收款后,利用职务之便,在以后年度招标时为**公司量身定制招标条件并将招标信息透露给**公司,该公司因此连续三年中标了上述采砂项目;另在熊某某等的默许下,该公司通过少开、不开售砂票等方式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企业基本信息、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易以和、黄某某、舒某某、林某乙、熊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大鹏联合**师事务所审计报告;4.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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