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7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洪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老板徐某某等人的授意下,伙同“杨某某” 、“王某甲”(均未到案)等人先后在本市洪山区洪山街佰港城大酒店、雅安街丽枫酒店的“罗曼主题酒店”长租客房组织他人卖淫。其间,该团伙雇佣徐洲、袁某某、邬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已获刑)分工协助组织卖淫;招募、容留孙某某、莫某某、龙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杜某某、某某某(缅甸籍)等十五名卖淫女卖淫,各卖淫女按照1380元、1680元、1980元、2480元、2980元五种不等价格向嫖客提供性服务,该团伙通过控制他人卖淫、收取嫖资盈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地负责人,负责卖淫**地的管理、人事安排、工资发放等事宜,以此管理、控制多人卖淫。2019年4月16日晚22时30分许,在该团伙的组织安排下,嫖客高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在“罗曼主题酒店”宾馆8227房间、嫖客李某某与卖淫女刘某某在8225房间、嫖客陈某某与缅甸籍卖淫女AYE某某在8320房间、嫖客张某某与卖淫女马某某在8229房间分别进行性交易时被查获,陈某某、孙某某、莫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11名在房间“候客”的卖淫女被现场查获,正在该场所协助组织卖淫的徐某某、袁某某、邬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犯罪嫌疑人被现场抓获,当天现场查获的记账本显示仅2019年4月13日、14日、15日、4月16日,该场所每天均有30次以上卖淫交易记录。被告人杨某某经举报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身份信息资料(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传唤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拘留通知书等、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4)现场查获账本(5)丽枫酒店订房协议书、枫怡时尚酒店结账单、入住信息截图(6)熊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小姐匿名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7)武汉火车站派出所办案说明二份(8)下载于公安网的出入境记录(9)刑事判决书1份。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显示扣押手机共2部、罗曼主题酒店房卡7张、监控器硬盘1个。
3、视听资料:光碟3张。
4、账单:下载于公安部协助平台的收入账单一组。
5、电子数据:一组电子数据显示从袁某某手机中发现很多微信聊天记录。
6、证人证言:孙某某、莫某某、龙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杜某某、某某某(缅甸籍)、方某某、储某某、王某乙、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7、同案犯供述:徐某甲、袁某某、邬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徐某乙等人供述。
8、被告人供述: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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