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408号
被告人杨某甲妍,女,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某某石某某区居安里33号。因传播邪教宣传品于2001年9月29日被中某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传播邪教宣传品于2004年12月17日被中某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8月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26日假释释放。2019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妍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6日退回中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4日中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妍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被劳动教养及追究刑事责任,释放后又向周边群众宣传邪教思想,从事邪教活动。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妍在我市某某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杨某甲妍管理的某某号二楼大厅的墙角隐蔽处缴获法轮功资料一批。经鉴定,属于邪教宣传品的有书籍52本、属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共11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某某
二О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妍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3份;
4、缴获的法轮功资料现扣押于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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