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公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10年9月7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22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6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同年9月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9月7日、2015年7月22日、2018年9月6日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但该仍不思悔改,继续练习并宣传“法轮功”。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牟平区**街道**集市上散播“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当场查获,后公安民警在其身上及家中扣押“法轮功”各类资料74件,经鉴定,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搜查笔录;有辨认笔录;有证人王某某、孔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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