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无业,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及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多次向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象牙制品共计318.39克,违法所得1446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2662元的价格向沈某某出售象牙手镯三只,平安扣一枚。经鉴定,上述制品中确认为象牙制品部分重量为100.16g,价值约人民币4173.37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9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象牙串珠二条,象牙虫具、碎料若干。经鉴定,上述制品中确认为象牙制品的部分重量为194.26g,价值约人民币8094.23元。
3.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象牙扳指一枚。经鉴定,该扳指确认为象牙制品,重9.57g,价值约人民币398.75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象牙手串一串。经鉴定,该手串中确认为象牙制品部分重量为14.4g,价值约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称量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象牙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出售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
2.案卷全部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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