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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乡**村**组**号**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洋河、今世缘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钱家村租用民房,购入洋河普曲等低档白酒以及洋河蓝色经典系列、今世缘等废旧高档白酒包装等,采用灌装、封装等手段,以次充好,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今世缘国缘系列、五粮液、五粮春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向镇江新区、京口区等地的多家烟酒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415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案发后,在被告人杨某某租用的民房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1瓶、洋河海之蓝白酒144瓶、洋河天之蓝白酒48瓶、洋河梦之蓝M3白酒4瓶、洋河梦之蓝M6白酒1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902.75元;另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包装材料、漏斗、吹风机、洋河普曲等作案工具。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家属代为退出了涉案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白酒、漏斗、吹风机等物证;2.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至四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滨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款现扣押于本院,涉案物品现扣押于丹徒区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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