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8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号,系陕西日升矿业有限公司榆林公司(双山煤矿生产承包方)**。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案件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与崔月宁(已判决)、柳耀海(批捕在逃)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李某某酒厂协议购买基酒12000斤共计2736000元,随后由崔月宁出面与张忠利商谈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事宜,二人商议由崔月宁提供基酒和制作的场地,张忠利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和制作**,制作假冒2013年飞天茅台酒2000箱共12000瓶,费用共计110万元。2018年7月2日由被告人杨某甲父亲杨某乙银行卡给李某某转账1368000元支付酒款,给张忠利转账80万元支付包装费用,剩余钱款由被告人杨某甲用其和母亲名下车辆折抵支付。2018年7月初,基酒和外包装材料先后运到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双山煤矿厂区,由柳耀海安排刘宝仁(已判决)存放到煤矿的网片库房内。同年7月16日开始,张忠利组织贵州籍付元伦、敖永海等8人在该网片库房内制作假冒2013年飞天茅台酒,加工好的成品由柳耀海安排刘宝仁存放到双山煤矿食堂的小库房内保管。期间崔月宁从刘宝仁处领走5箱成品假冒贵州茅台酒。
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从刘宝仁处扣押贵州茅台酒成品762箱、从袁弟海处扣押贵州茅台酒成品150箱,光瓶茅台酒558瓶、基酒50桶等。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912箱假冒2013年度飞天茅台酒,侵犯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912箱飞天茅台酒及相关包装材料不是其公司生产。
经榆林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认定,贵州茅台飞天牌、53度、500毫升/瓶的价格为1499元。
综上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917箱5502瓶,价格合计8247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贵州茅台酒、五星瓶子、茅台酒正标背标等物证;
2.查获经过、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犯崔月宁、刘宝仁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经授权制造侵权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注册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静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双山煤矿宿舍,联系电话1569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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