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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浙江省乐清市**镇附近购买未贴商标的电器,并在**彩印店打印“**”、“**”的商标和说明书,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将打印好的**、**商标贴在购买的未贴商标的电器上,分别销售给位于本区**的**销售部的侯某某和位于昆明市**市场的**有限公司的叶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61250元。2019年10月28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侯某某经营的店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牌电器858个。经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电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12月2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在杨某某租住地查获尚未贴标的电器14个及**牌标牌、说明书若干。2019年12月26日,杨某某赔偿浙江**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截图、查获产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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