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乌鲁木齐市****开发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20年9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抓获(未羁押),于2020年9月21日被押解回南召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

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银行南召支行办理两张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卡号为6253********3067和6253********1253,该两张卡的额度共享。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信用卡恶意透支44395元,用于日常消费,后于2018年10月份将其中的26956元进行分期,自2018年11月起开始逾期不再还款,应分期归还的13476元也不再缴纳,致使该卡自2019年1月份起累计拖欠中国人民银行本金共57871元。逾期后,经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到单位催收等方式催款,被告人杨某某将电话关机或拒接,后更改电话号码,到乌鲁木齐打工,至被抓获,杨某某对该透支款项无任何归还行为。经查证,自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杨某某拖欠中国银行信用卡本息69093.26元,其中本金57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催收记录、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故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梦

检察官助理:李克栋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