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邵阳县**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办理业务时,发现机子卡槽内有被害人蒋某某取完钱后忘记拿走的银行卡,杨某甲遂按取款键分四次取走卡里的人民币12500元钱(以下均为人民币),用于家庭开支。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6月11日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五峰铺派出所投案,并退还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视频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收条、领条;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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