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15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新吴区**镇**宿舍**幢**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乡**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冒用刘某某身份办理1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供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直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合计人民币16867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赔本息合计人民币1986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办理信息银行明细、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后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镇**宿舍**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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