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6********,小学文化程度,苗族,务工,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南县**乡至**镇方向石灰窑路口附近的公路边捡得一个钱包,包内有16元现金和两张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及两张身份证、两张小纸条,纸条上分别写着六位阿拉伯数字。杨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邮政储蓄银行卡的ATM机上分别将两张卡插入并输入纸条上的数字,成功从一张卡中取走2500元人民币,从另一张卡中取走3000元人民币。杨某某将钱取走后带回家中交由其母亲李某某保管。案发后,杨某某未使用该笔现金,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等;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卡内现金,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保证人杨德松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