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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4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513,汉族,高中毕业,商人,住鲁山县**路**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鲁山县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98*******7311,信用额度为8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利用该卡进行恶意透支。至案发,杨某甲共恶意透支本金3502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2.证人高某某、杨某乙证言;

3.案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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