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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安阳**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贯河南省清丰县,住安阳市殷某某****号院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招商银行安阳分行共办理三张信用卡透支使用,透支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1、2009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4270200017******的信用卡,2015年12月25日逾期,截止2016年11月30日透支本金98824.39元。

2、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4381260028******的信用卡,2015年11月25日逾期,截止2016年11月30日透支本金174469.50元。

3、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招商银行安阳分行办理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账户号:0119097697******,卡号:0004392250034******,2016年1月18日逾期,截止2017年7月7日透支本金1199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及受案登记表;2.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明细、催收记录等材料;3.被害人代表高某某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苗爱华

2017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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