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4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委**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因涉信用卡诈骗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该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57,200.17元后逃匿,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返还了该款。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三河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贷记卡申请表、收入证明书、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等;
2. 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4月17日
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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