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54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广州市女子监狱服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漏罪,由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提回再审,期限至2021年2月6日。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借用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55710********),并将该信用卡的预留手机号码更改为杨某某的手机号码。2018年8月2日前后,杨某某利用吴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办理财智金业务贷款人民币20万元,再骗取吴某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号为62122620190********)、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将该笔贷款人民币20万元转账到吴某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2020年8 月3日,杨某某将该笔款人民币20万元提现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某已向广发银行还清全部本息合计人民币24.5万元,杨某某至今未将该款归还吴某某。
杨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服刑。2020年8月7日揭阳市公安局砲台派出所民警从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提押回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单复印件、工商银行卡流水复印件、广发信用卡对账单复印件、还款协议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资料、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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