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聊天软件提供给迭某某(另案处理),共计7974条。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周玮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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