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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87********,汉族,大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广场**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私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微信发送文件、U盘传输及交付纸质名单等手段,将含**小区、**馆小区等常武地区小区业主信息26720余条,提供、出售给韩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部分信息非法获利94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私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U盘传输和交付纸质名单等手段,将包含**小区等常武地区小区业主信息出售给韩某某,非法获利4000余元。

2.2019年某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牟私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U盘传输和交付纸质名单等手段,将常武地区小区业主信息提供给许某某,非法获利400元。

3.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私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微信发送文件及U盘传输等手段,将包含**小区等常武地区小区业主信息11943条提供给刘某某。

4.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私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微信发送文件及U盘传输等手段,将包含**小区等常武地区小区业主信息11790条提供给李某某。

5.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牟私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至常州市武某某**厂,采用U盘传输等手段,将包含**等常武地区小区业主信息2987条出售给李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电子证据;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检察官助理:徐科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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